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869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晴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摩帝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97萬4,000元(計算式:美金75萬元被上訴人摩帝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本件訴訟之日即民國106年7月21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0.632,見本院卷第57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萬1,3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書記官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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