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金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金字第30號上訴人 許訓誠 送達代收人 林新傑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5年度金字第30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柒佰參拾萬肆仟貳佰肆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肆佰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書記官郭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