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履行保證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01號上訴人 蔣秀蘭 即被告被上訴 彭春吉 即原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保證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30日裁定即通知,限令於送達後日五內補正,此項裁定即通知已於民國107年12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書記官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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