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朴簡字第49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朴簡字第4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嘉簡字第1754號
105年度朴簡字第494號105年度朴簡字第49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建誌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6703、7341、7397號)及追加起訴(105年度偵字第7798號、105年度偵字第8141、8194號),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評議,裁定本案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曾建誌犯附表所示之罪,各宣告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被告上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又被告有起訴書所載之有期徒刑前科,於民國104年1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離婚有二名成年子女、入監前與女兒同住、前從事管理員及水電業務員、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前有詐欺前科之素行,並衡其犯罪手段,犯後坦承犯行、然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審酌被告詐欺次數、手法、詐騙人數及總金額一情,定應執行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被告詐欺所得之財物,尚未扣案,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條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3項規定,請求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並經本院記明筆錄(見本院易字第969號卷第47頁),本院審酌上情,於被告求刑範圍內為判決,被告不得上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1條之1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5條之1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本件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簡易庭法官謝其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書記官張紜飴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偵字第6703、7341、7397號起訴書、105年度偵字第7798號、105年度偵字第8141、8194號追加起訴書。
附表┌──┬────────────┬───────────────┬──────────┐│編號│詐騙日期及被害人│罪刑及沒收│附註(起訴書案號)│││││││││││││││││││││├──┼────────────┼───────────────┼──────────┤│1│105年5月28日詐騙 謝陳社留 │曾建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105年度偵字第6703、││││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7341、7397號起訴書││││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新臺│犯罪事實一、(一)││││幣捌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105年8月1日詐騙 曾嬌 │曾建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105年度偵字第6703、││││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7341、7397號起訴書││││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新臺│犯罪事實一、(二)││││幣玖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105年8月10日詐騙朱 陳美玉 │曾建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105年度偵字第6703、││││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7341、7397號起訴書││││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新臺│犯罪事實一、(三)││││幣壹萬參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105年8月31日詐騙 呂信 │曾建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105年度偵字第6703、││││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7341、7397號起訴書││││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新臺│犯罪事實一、(四)││││幣陸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105年8月5日詐騙 江阿香 │曾建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105年度偵字第7798號││││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新臺│、(一)││││幣肆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105年8月7日詐騙 張純金 │曾建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105年度偵字第7798號││││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新臺│、(二)││││幣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7│104年5月11日詐騙 黃富雪 │曾建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105年度偵字第8141、││││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8194號追加起訴書犯罪││││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新臺│事實一、(一)。││││幣肆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8│104年12月2日詐騙 吳俊隆 │曾建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105年度偵字第8141、││││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8194號追加起訴書犯罪││││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新臺│事實一、(二)。││││幣貳萬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9│104年12月間某日詐騙 何美 │曾建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105年度偵字第8141、│││綢│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8194號追加起訴書犯罪││││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新臺│事實一、(三)。││││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105年6月中旬詐騙王 謝秋蘭 │曾建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105年度偵字第8141、││││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8194號追加起訴書犯罪││││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新臺│事實一、(四)。││││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105年8月31日詐騙 江安羿 │曾建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105年度偵字第8141、││││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8194號追加起訴書犯罪││││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新臺│事實一、(五)。││││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