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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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112號原告 洪錦裕 被告 洪淑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淑玉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