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7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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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救字第7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救字第71號
108年度救字第72號108年度救字第73號108年度救字第74號108年度救字第78號聲請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代表人 林順斌 聲請人聲請再審(108年度救再字第26號、108年度救再字第27號、108年度救再字第28號、108年度救再字第29號、108年度救再字第33號),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聲請人前提起行政訴訟而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行政訴訟庭以108年度救字第53號、108年度救字第48號、108年度救字第49號、108年度救字第46號、108年度救字第28號裁定(下稱系爭原裁定)駁回,聲請人當時雖無資力,但系爭原裁定未即時調查聲請人之財產狀況,即逕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聲請人於民國108年4月22日收受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國抗字第24號等裁定(下稱相關裁定)時,始知悉系爭原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13、14款之再審事由,乃在30日內對於系爭原裁定聲請再審(案號:108年度救再字第26號、108年度救再字第27號、108年度救再字第28號、108年度救再字第29號、108年度救再字第33號,下合稱系爭本案),並聲請訴訟救助。
三、系爭本案因不合法而經本院駁回,如系爭本案之裁定所示,足認系爭本案均顯無勝訴之望,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但書規定,聲請人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郭玉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書記官張耕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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