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0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0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徐明華 相對人即債務人新勝商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聖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聲請人就系爭支票提示日即退票日民國107年3月1日前之利息無請求權,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