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842號聲請人 王欣文 相對人 呂如玉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一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3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票據法第11條第3項規定: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經查,系爭附表一編號32本票到期日之記載雖經改寫,惟改寫處並無相對人之簽名或蓋章,不生改寫效力,仍以原記載之到期日106年1月7日為準。次查,附表二所示本票到期日之記載雖經改寫,惟改寫處並無相對人之簽名或蓋章,不生改寫效力,仍以原記載之到期日民國109年8月7日為準。然聲請人係於該本票到期日前為付款之提示,尚難謂執票人已合法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9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之規定,該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一:│├──┬──────┬────┬──────┬──────┬─────┤│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新台幣)││││├──┼──────┼────┼──────┼──────┼─────┤│001│103年1月29日│20,000元│106年4月7日│106年4月8日│TH0000000│├──┼──────┼────┼──────┼──────┼─────┤│002│103年1月29日│20,000元│106年5月7日│106年5月8日│TH0000000│├──┼──────┼────┼──────┼──────┼─────┤│003│103年1月29日│20,000元│106年6月7日│106年6月8日│TH0000000│├──┼──────┼────┼──────┼──────┼─────┤│004│103年1月29日│20,000元│106年7月7日│106年7月8日│TH0000000│├──┼──────┼────┼──────┼──────┼─────┤│005│103年1月29日│20,000元│106年8月7日│106年8月8日│TH0000000│├──┼──────┼────┼──────┼──────┼─────┤│006│103年1月29日│20,000元│106年9月7日│106年9月8日│TH0000000│├──┼──────┼────┼──────┼──────┼─────┤│007│103年1月29日│20,000元│106年10月7日│106年10月8日│TH0000000│├──┼──────┼────┼──────┼──────┼─────┤│008│103年1月29日│20,000元│106年11月7日│106年11月8日│TH0000000│├──┼──────┼────┼──────┼──────┼─────┤│009│103年1月29日│20,000元│106年12月7日│106年12月8日│TH0000000│├──┼──────┼────┼──────┼──────┼─────┤│010│103年1月29日│20,000元│107年2月7日│107年2月8日│TH0000000│├──┼──────┼────┼──────┼──────┼─────┤│011│103年1月29日│20,000元│107年3月7日│107年3月8日│TH0000000│├──┼──────┼────┼──────┼──────┼─────┤│012│103年1月29日│20,000元│107年4月7日│107年4月8日│No373801│├──┼──────┼────┼──────┼──────┼─────┤│013│103年1月29日│20,000元│107年5月7日│107年5月8日│No373802│├──┼──────┼────┼──────┼──────┼─────┤│014│103年1月29日│20,000元│107年6月7日│107年6月8日│No373803│├──┼──────┼────┼──────┼──────┼─────┤│015│103年1月29日│20,000元│107年7月7日│107年7月8日│No373804│├──┼──────┼────┼──────┼──────┼─────┤│016│103年1月29日│20,000元│107年8月7日│107年8月8日│No373805│├──┼──────┼────┼──────┼──────┼─────┤│017│103年1月29日│20,000元│107年9月7日│107年9月8日│No373806│├──┼──────┼────┼──────┼──────┼─────┤│018│103年1月29日│20,000元│107年10月7日│107年10月8日│No373807│├──┼──────┼────┼──────┼──────┼─────┤│019│103年1月29日│20,000元│107年11月7日│107年11月8日│No373808│├──┼──────┼────┼──────┼──────┼─────┤│020│103年1月29日│20,000元│107年12月7日│107年12月8日│No373809│├──┼──────┼────┼──────┼──────┼─────┤│021│103年1月29日│20,000元│108年1月7日│108年1月8日│No373810│├──┼──────┼────┼──────┼──────┼─────┤│022│103年1月29日│20,000元│108年2月7日│108年2月8日│No373811│├──┼──────┼────┼──────┼──────┼─────┤│023│103年1月29日│20,000元│108年3月7日│108年3月7日│No373812│├──┼──────┼────┼──────┼──────┼─────┤│024│103年1月29日│20,000元│108年4月7日│108年4月8日│No373813│├──┼──────┼────┼──────┼──────┼─────┤│025│103年1月29日│20,000元│108年5月7日│108年5月7日│No373814│├──┼──────┼────┼──────┼──────┼─────┤│026│103年1月29日│20,000元│108年6月7日│108年6月8日│No373815│├──┼──────┼────┼──────┼──────┼─────┤│027│103年1月29日│20,000元│108年7月7日│108年7月8日│No373816│├──┼──────┼────┼──────┼──────┼─────┤│028│103年1月29日│20,000元│108年9月7日│108年9月8日│No373818│├──┼──────┼────┼──────┼──────┼─────┤│029│103年1月29日│20,000元│108年10月7日│108年10月8日│No373819│├──┼──────┼────┼──────┼──────┼─────┤│030│103年1月29日│20,000元│108年11月7日│108年11月8日│No373820│├──┼──────┼────┼──────┼──────┼─────┤│031│103年1月29日│20,000元│108年12月7日│108年12月8日│No373821│├──┼──────┼────┼──────┼──────┼─────┤│032│103年1月29日│20,000元│106年1月7日│107年1月8日│TH0000000│└──┴──────┴────┴──────┴──────┴─────┘┌──────────────────────────────────┐│附表二:│├──┬──────┬────┬──────┬──────┬─────┤│001│103年1月29日│20,000元│109年8月7日││No373817│└──┴──────┴────┴──────┴──────┴─────┘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