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2745號
上 訴 人 上一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啟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怡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全服
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7
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