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7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7502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正確之本票附表(聲請人欲請求之本票共14紙,惟聲請狀內所列之附表僅有13紙本票之資料,缺漏票號343570號之本票資料)。
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書記官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