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繼簡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家繼簡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家繼簡字第2號原告 吳彥德 訴訟代理人 陳純青 律師被告 鄭錦華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鄭戊山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李久美子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賴承興 賴靜江 吳建畿 吳美瑤 吳美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 鄭加池 之遺產應予分割,分割方式如附表一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均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鄭加池於民國65年11月14日前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下稱系爭遺產),兩造為鄭加池之全體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就系爭遺產並已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完畢。惟因被告鄭錦華、鄭戊山、李久美子3人不知去向,原告無法與渠等聯繫,兩造無法達成分割之協議,又系爭遺產均屬都市計畫住宅區用地,且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係供同段662之3地號土地對外通行之用,如原物分配將使土地細分難以使用,應以合併變價分割為宜。綜上,原告爰依據民法第1164條等規定請求分割系爭遺產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前均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第830條第
2項、第824條第1項至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五、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鄭加池於上揭時間前死亡,遺有系爭遺產,兩造為鄭加池之全體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系爭遺產之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鄭加池之繼承系統表及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兩造之戶籍謄本、個人戶籍資料等資料附卷可參,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03號卷宗核閱無誤,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均未到庭陳述意見,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陳述或答辯,是本院綜合參酌上揭事證,認為原告上揭主張,應可採信。
六、依上所述,兩造為鄭加池之繼承人,而鄭加池尚遺有系爭遺產未分割,且兩造間並無不得分割之協議,則原告依據民法第1164條等規定請求分割遺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請求分割方式係合併變價後,價金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本院認此分割方式,可使系爭遺產之土地獲得較有效利用(避免有袋地問題發生),且兩造均可依應繼分比例獲得價金分配,亦符合公平原則,本院爰予採納。綜上,爰就系爭遺產之分割方式,判決如主文所示。
七、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呂憲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書記官林佳慧附表一、被繼承人鄭加池之遺產┌──┬────────────┬───────────┐│編號│遺產內容│分割方式│├──┼────────────┼───────────┤│1│㈠坐落屏東縣○○鄉○○段│合併變賣,變賣所得之金│││0000-0000地號土地│額,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㈡面積:198.33平方公尺│應繼分比例分配│││㈢權利範圍:全部││├──┼────────────┤││2│㈠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00地號土地││││㈡面積:54平方公尺││││㈢權利範圍:3分之1││└──┴────────────┴───────────┘附表二:
┌──┬─────┬─────────────┐│編號│繼承人│應繼分│├──┼─────┼─────────────┤│1│吳彥德│1/60│├──┼─────┼─────────────┤│2│鄭錦華│2/5│├──┼─────┼─────────────┤│3│鄭戊山│2/5│├──┼─────┼─────────────┤│4│李久美子│1/15│├──┼─────┼─────────────┤│5│賴承興│1/30│├──┼─────┼─────────────┤│6│賴靜江│1/30│├──┼─────┼─────────────┤│7│吳建畿│1/60│├──┼─────┼─────────────┤│8│吳美瑤│1/60│├──┼─────┼─────────────┤│9│吳美瑾│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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