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0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011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上開裁定已於96年10月24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