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006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陳傳中 律師被告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80,3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4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書記官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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