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停止監護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45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上列聲請人聲請受處分人停止監護付保護管束案件(94年度執執保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免予繼續執行監護處分,所餘期間以保護管束代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甲○○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3年度上易字第16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3年確定。受處分人於民國94年1月19日移送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嘉義榮民醫院執行監護處分,迄今已逾1年10月。而受處分人目前精神狀態穩定,病情已獲控制,此有該院95年11月30日嘉醫行字第0950007346號函1紙在卷可參,聲請人因認受處分人已無繼續執行其監護處分之必要。爰聲請裁定受處分人免予保安處分之執行,所餘期間以保護管束代之等語。
二、本院經審核相關卷證後,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87條第3項但書、第92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義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
書記官侯麗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