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9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990號債權人 陳桂華 債務人 林秀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一般債務如未約定利率,其利息之請求,應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逾此部分之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