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0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2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6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晉良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妨害公務│├───────┼─────────────┼─────────────┼─────────────┤│宣告刑│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捌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刑法第138條│││項│項││├───────┼─────────────┼─────────────┼─────────────┤│犯罪日期│97年5月20日│97年5月21日2時50分許為警│98年3月11日││││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關年度及案號│度毒偵字第4727號│度毒偵字第4727號│度偵緝字第1624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緝字第171號│98年度訴緝字第171號│98年度易字第2724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6月24日│98年6月24日│98年11月23日│├──┼────┼─────────────┼─────────────┼─────────────┤│確│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台上字第7199號│98年度上訴字第3494號│98年度易字第2724號││決├────┼─────────────┼─────────────┼─────────────┤││確定日期│98年12月3日│98年9月9日│98年12月11日│└──┴────┴─────────────┴─────────────┴─────────────┘┌───────┬─────────────┐│編號│4.│├───────┼─────────────┤│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拾壹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犯罪日期│98年5月25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關年度及案號│度毒偵字第3917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2965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9月7日│├──┼────┼─────────────┤│確│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台上字第747號││決├────┼─────────────┤││確定日期│99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