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4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2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6年2月1日以法矯字第0960002873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98年8月20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何志通法官胡文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文琴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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