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秩易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裁定
聲請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被處罰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
月18日以98年度北秩字第682號裁定裁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因
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原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以每日新臺幣玖佰元折算,易以
拘留叁日。
理由
一、按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
拘留,以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折算一日;易以拘留
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21
條第1項及第3項均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18日以98年度北秩字第682號
裁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三千元確定,惟逾期不完納,爰依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違
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書、送達證書及送達照片影
本等佐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完納
之罰鍰總額新臺幣三千元,以新臺幣九百元折算一日,不滿
一日之零數不算,應易以拘留三日。
四、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21條第1項、第3項,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法官鍾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書記官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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