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28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2871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明昌
9號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第一審判決(101年度訴字第195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駱麗君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