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3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315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賴崑泉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搶奪案件,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字第16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崑泉犯搶奪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檢察官聲請意旨略稱:本件受處分人即受刑人賴崑泉前犯搶奪罪,經本院於民國89年12月27日,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嗣移由聲請人執行,並於99年12月23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聲請人以強制工作執行已滿1年10月,執行期間,受處分人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強制工作處分之繼續執行等語。
二、本院覆核聲請人檢送之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1年
9月24日泰訓所輔字第1011100378號函所附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成績記分總表及法務部101年9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3250號函,認本件聲請正當,應予准許。因本件受處分人累進處遇已達一等,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非以累進處遇達二等而聲請停止執行,是聲請意旨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0條第1項聲請,顯係誤繕,應予更正,附此敘明。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保安處分執行法第3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彭幸鳴法官曾德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晴棠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