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8年度員小字第33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員小字第33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弄10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員小字第33號給付消費貸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7,672元,及其中新台幣43,850元自民國
98年1月2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19.24%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98年1月2日起,至清償之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逾期在六個月之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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