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四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
乙○○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捌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貳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叁萬捌仟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柒仟玖佰伍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正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陳雪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