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話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號
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雄 送達代收人 王慶鐘 原告因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貳萬玖仟壹佰柒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零玖拾柒元,折合新台幣陸仟貳佰玖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貳佰肆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正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陳雪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