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桃智簡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桃智簡字第1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藍坤義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調偵字第5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藍坤義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⑴被告非法公開傳輸之低度行為為非法重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894號判決意旨參照),聲請人認被告非法重製與非法公開傳輸之行為屬法條競合關係,公開傳輸行為吸收重製行為,容有未洽。⑵審酌被告未能尊重智慧財產權,任意下載重製他人之商業視聽著作,造成權利人之損失、其犯後未能與告訴人和解或提出賠償、其犯後直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
454條第2項,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蘇珮瑄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調偵字第570號被告藍坤義男3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桃園市○○區○○里○○00○0號居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藍坤義明知不應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而於網際網路下載著作,竟基於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106年2月26日中午12時37分許,在其位於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3樓住處,利用電腦以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電信公司)所配發之IP位址1.161.191.28連結網際網路後,自「比特大雄」網站(網址:http://www.btdx8.com)下載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得利公司)擁有重製及公開傳輸專屬授權之電影「人生按個讚」視聽著作之BT種子檔案後,以該BT軟體開啟BT種子檔案,下載與重製上開「人生按個讚」視聽著作之電磁紀錄,並以BT軟體公開傳輸同一視聽著作內容,而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侵害得利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經得利公司員工 吳明憲 於106年2月26日上網蒐證,在網路下載「人生按個讚」視聽著作種子檔案,再以BT軟體開啟種子檔案,BT軟體即依種子檔案所示特徵,其與網際網路上其他開啟BT軟體中之電腦交換資料,並取得在網際網路連線暨公開傳輸該視聽著作檔案者之IP位址清單後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得利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藍坤義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吳明憲指訴之情節相符,復有告訴人得利公司之專屬授權合約書、授權書、網頁螢幕截圖20張、中華電信通聯紀錄查詢資料附卷可稽,被告之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被告基於一個犯罪決意,使用P2P程式傳輸方式,將未授權之視聽著作下載至電腦,再使不特定網友透過下載點閱,被告所為公開傳輸及重製之行為,是具有階段式保護法益同一之法條競合關係、默示補充關係或吸收關係,而後者公開傳輸行為較前者擅自重製行為,其犯罪情節較重,請論以後階段之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檢察官李家豪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書記官林郁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