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921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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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92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921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辜𦠜松債務人 蔣寬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以下同)貳拾玖萬貳仟捌佰玖拾元,其中:
1、信用貸款部分壹拾柒萬肆仟伍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捌仟捌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2、現金卡借貸部分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貳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捌仟柒佰壹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