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01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0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01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珮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43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珮瑜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羅珮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羅紫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書記官曹瓊文附表:
┌────────┬────────┬────────┬────────┐│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幣壹仟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7年5月16日中│107年4月24日││││午12時26分採尿回│││││溯96小時內│││├────────┼────────┼────────┼────────┤│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7年度│嘉義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007號│毒偵字第805號││├─┬──────┼────────┼────────┼────────┤│最│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嘉簡字第│107年度嘉簡字第│││實││1046號│1137號│││審├──────┼────────┼────────┼────────┤││判決日期│107年7月24日│107年8月30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嘉簡字第│107年度嘉簡字第│││判││1046號│113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8月10日│107年9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嘉義地檢107年度│嘉義地檢107年度││││執字第4109號│執字第4350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