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1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農工商案件(106年度偵字第357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緩字第12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莙因犯刑法第255條第2項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以106年度偵字第357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刑法第38條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並自105年7月
1日施行,是本案應適用10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38條規定。再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所犯刑法第255條第2項之違反農工商之商標案件,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3571號緩起訴處分,並於106年9月21日確定,嗣於107年9月2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繳款收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等在卷足憑。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且係供其犯本案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調詢時供承在卷(見調查卷第1頁至5頁),復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臺南分局訪問紀錄、嘉義縣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調查卷第23至29頁),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羅紫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書記官曹瓊文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1│錦繡前程有限公司收銀營業日報表│1件│├──┼─────────────────┼────┤│2│進口報單(國外出口日期105年1月15│1件│││日)││├──┼─────────────────┼────┤│3│進口報單(國外出口日期105年8月15│1件│││日)││├──┼─────────────────┼────┤│4│進口報單(國外出口日期105年12月31│1件│││日)││├──┼─────────────────┼────┤│5│出口報單(報關日期105年7月6日)│1件│├──┼─────────────────┼────┤│6│附縫標籤(一)│1包│├──┼─────────────────┼────┤│7│附縫標籤(二)│1包│├──┼─────────────────┼────┤│8│乳膠枕裸枕│1件│├──┼─────────────────┼────┤│9│乳膠枕(含枕套)│1件│├──┼─────────────────┼────┤│10│未車縫標籤枕套│1件│├──┼─────────────────┼────┤│11│新版附縫標籤枕套│1件│├──┼─────────────────┼────┤│12│舊版附縫標籤枕套│1件│├──┼─────────────────┼────┤│13│車縫機(責付)│2台│├──┼─────────────────┼────┤│14│乳膠枕裸枕(責付)│4309件│├──┼─────────────────┼────┤│15│未車縫標籤枕套(責付)│302件│├──┼─────────────────┼────┤│16│已附縫標籤枕套(責付)│83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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