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6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6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4673號債權人 李騏宏 債務人永陞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聖諭 債務人 李文龍
一、債務人永陞金屬有限公司、李文龍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陸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查本件債權人提出支票影本二張依票據關係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支票發票人為永陞金屬有限公司,林聖諭為公司法定代理人,依社會通念應認係為該公司為發票行為,其並非自為蓋章於該支票上,自非發票人,另支票背面,無林聖諭之簽名,其非背書人,故債權人對林聖諭之請求部分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7年度司促字第14673號│├──┬────────────┬───────────┬───────────┬───────────┤│編號│發票日│金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新臺幣│││├──┼────────────┼───────────┼───────────┼───────────┤│001│107年4月20日│378,000元│107年4月20日│HIA0000000│├──┼────────────┼───────────┼───────────┼───────────┤│002│107年5月20日│378,000元│107年5月21日│HIA0000000│└──┴────────────┴───────────┴───────────┴───────────┘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書記官林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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