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17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韋民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毒偵字第1431號、第1497號、第1601號、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38號、第33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淑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書記官陳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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