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853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8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8537號聲請人 萬倢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廖夢英 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廖夢英簽發到期日民國10
3年11月5日之本票1紙。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相對人廖夢英簽發之本票,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
6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是故,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