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3年度中小字第3897號民事判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中小字第三八九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乙○○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與原告達成和解(就
本院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五九四號詐欺案件),被告願意支付新台幣(下同)三十
萬元予原告,惟被告拖欠已久,尚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和解書一件為證
,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實在。至於被告雖主張將工程保證金
交付予原告云云,惟工程保證金,乃用以保證承攬工程之進度、品質等,屬於不
確定之因素,況且原告亦稱與本件無關,是被告此之主張,不足採信。
二、從而,原告本於和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小額民事判決,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其訴訟
費用額一千元(裁判費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
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顏世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
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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