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3年度雄秩易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九十三年度雄秩易字第三一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
  被處罰人 甲○○○
受處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雄秩字第五三二號裁定裁處
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以高市警新分三社字第0九三00二四五二九號函聲
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易以拘留伍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 劉安迪 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庭裁處罰鍰新
台幣(下同)一萬二千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二十條第三項及第四十五條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本庭上
開裁定、送達證書及執行通知書各一件為證。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鍰總額為一萬二千元,
以九百元折算一日,其應繳罰鍰總額經折算已逾五日,茲以罰鍰總額與五日之日
數比例折算,易以拘留五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柯彩燕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林姵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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