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3年度中簡字第3184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三一八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
年度偵字第二○○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
業之規定,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電子遊戲機台貳台(含IC板貳塊)、日報表貳紙、代幣玖拾玖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聲請書犯罪事實欄第一、二行有關「未依法辦理電子遊戲場業之營利事業
登記」之記載應更正為「明知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向主管機關辦理
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第五行有關「並扣得『超級瑪莉』及
『滿貫大亨』各一台」之記載應補充為「並扣得『超級瑪莉』及『滿貫大亨』各
一台、日報表二紙、代幣九十九枚」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
引用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並適用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二、又扣案之電子遊戲機二台(含IC板二塊)、日報表二紙及代幣九十九枚,係供
被告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為沒收
之諭知。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
四條第二項規定,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爵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
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