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054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李政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萬伍仟肆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李政道於民國102年9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3年4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3年8月19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3185元及費用1200元。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書記官林依潔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05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政道463│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八│││191074│0000000000│08月20日││點七五│││元│217│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