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991號債權人 呂佳芳 債務人 黃愛治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捌拾壹萬壹仟柒佰肆拾捌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 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持有債務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3紙,詎於附表所示提示日為付款提示,竟遭退票而未獲付款,是聲請債務人應清償合計811,748元之金額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附表:
┌────────────────────────────────────────────┐││├──┬───┬───────┬─────┬───────┬──────┬─────┬──┤│編號│發票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提示日│付款人│票據號碼│備考││││(民國)│(新台幣)│(民國)││││├──┼───┼───────┼─────┼───────┼──────┼─────┼──┤│1│黃愛治│102年10月21日│411,348元│102年10月21日│臺灣銀行臺中│AG0000000││││││││港分行│││├──┼───┼───────┼─────┼───────┼──────┼─────┼──┤│2│黃愛治│102年9月9日│228,800元│102年9月9日│同上│AG0000000││├──┼───┼───────┼─────┼───────┼──────┼─────┼──┤│3│黃愛治│102年9月18日│171,600元│102年9月18日│同上│AG000000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書記官林依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