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嘉小字第74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連弘學
吳棋笙
被 告 黃鈺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
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參佰參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柒仟肆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狀及審理筆
錄所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書記官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