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698號原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被告旭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錦華 被告 劉慧雯
張國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75,308.10元,依起訴時即民國106年5月12日時美金對新臺幣匯率(1:30.372)計算,折合新臺幣(下同)5,324,457.6132元,應繳納裁判費53,767元,扣除原告先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53,267。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書記官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