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328號原告 余承佑 訴訟代理人 曾國龍 律師
廖涵樸 律師被告 胡育銘 訴訟代理人 李青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9月2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書記官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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