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77號原告 簡張麗珠 原告 簡凱琳 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林玲君 被告新北市泰山區港泰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簡茂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書記官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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