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41號原告東昇紙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登燦 訴訟代理人 李春錦 律師被告俊在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憲章 訴訟代理人 利美利 律師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宗盛 訴訟代理人 侯永福 律師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貴明 訴訟代理人 蘇俊誠 律師
蘇榮達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瓊徽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書記官簡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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