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40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志明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志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志明因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於98年1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經判決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於98年1月22日送監執行,現已經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司於101年8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10114160號函及所附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婷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