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2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2523號聲請人 廖語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仁杰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請表明利息起算日(應自到期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