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410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明燕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美蘭 間之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8萬06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84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盈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書記官陳玫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