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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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54號原告 卓明逸 訴訟代理人 黃偉倫 律師(法扶)被告陳主權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芸珮
法官張瀞文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書記官林豐富

歷審裁判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審交易 字第 877 號(111.10.06)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 交附民 字第 54 號裁定(112.03.22)【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審交附民 字第 48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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