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1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1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1794號債權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據依據(因所載發票人與狀附證據不符)。
㈡票號AP0000000之支票背面。
㈢依票據法第133條規定,利息之請求係自付款提示日起,
是請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日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書記官蔡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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