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3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46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岳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15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岳霖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岳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號判決書附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茲檢察官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645號、107年度訴字第6號、第44號判決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0年,再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分別以107年度上訴字第922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341號判決諭知上訴駁回而確定;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曾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1483號判決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5年;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曾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3006號判決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5年確定;兼衡受刑人犯罪之態樣分別為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1罪)、販賣第三級毒品既遂罪(201罪),以及犯罪情節、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價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郭惠玲法官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明慧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販賣第三級毒品既未遂罪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宣告刑①有期徒刑2年8月(1次)②有期徒刑3年10月(22次)③有期徒刑4年(14次)④有期徒刑4年2月(6次)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0年①有期徒刑3年7月(138次)②有期徒刑3年8月(17次)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5年①有期徒刑4年(1次)②有期徒刑3年10月(2次)③有期徒刑3年(1次)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犯罪日期105.11.18-106.04.24104.01.04-105.03.10(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4.01.12-104.12.28)101.10.20、101.10.06、101.10.18、101.10.22偵查機關案號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0555號、第18318號、第19115號、106年度蒞字第21603號、107年度蒞追字第1號桃園地檢105年度偵字第4424號、第6123號、第6434號、第8803號桃園地檢101年度偵字第24520號、102年度偵字第2070號、第4192號、第4767號、第542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922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483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006號判決日期107.06.28109.10.13110.06.10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本院本院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341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483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006號判決確定日期107.09.13109.11.11110.07.15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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