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外牆漏水修繕等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349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聖家族管理委員會間因請求外牆漏水修繕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玉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書記官董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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