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告俊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訴訟標的價額在新臺幣拾萬元以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民事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提出抗告狀於本院(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書記官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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