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重上國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上國更㈠字第1號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琪苗 律師被上訴人乙○
丙○○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陳慧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5月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黃國川法官曾錦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
書記官郭蘭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