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147號聲請人即被告 王世中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龍輝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00年度侵訴字第2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因本案已羈押3個月,這段期間伊亦深覺過失,惟歷經偵查、審理,可證伊實無犯罪之疑慮,亦無湮滅、變造、串證之可能;偵查中經命新臺幣10萬元交保,但伊家中無法負擔如此龐大金額,且當初因另涉侵占罪,不得之情況下始冒用他人身分,現另案已進入審理階段,在此等情況下伊實無逃亡之虞;被告為家中獨子,且父親行動不便,未能在身旁照料,深感不孝,請准交保候傳云云。
二、本件被告王世中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第1項第1款之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0年11月15日起執行羈押。
三、經查,被告雖否認涉有強制性交犯行,惟依證人之證述及卷附DNA鑑定報告內容,足見其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於偵查中係經通緝到案,顯有逃亡之事實,其於為警查獲時,復冒名企圖掩飾真實身分,足見有逃亡之虞,為進行日後審理及執行之必要,應予羈押,被告既有如上之羈押原因,且該原因並未消滅,非具保處分所得代替,故本院認仍有繼續羈押必要。至被告所稱撫養照顧家人乙情,因非本院裁定羈押之理由,自無從予以審酌。綜上,本院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潔茹
法官黃國益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瓊芳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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